(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66号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张运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66号原告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号西子联合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王水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祥兵,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口高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何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娟,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晖,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运筹。原告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管理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曾祥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娟、陈晖、第三人张运筹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取案外人王绪德伪造原告公司印章、介绍信、委托书及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鉴定意见,以证明案外人吴阳领取原告名下六套房屋所有权证及转让房屋过程中向被告提交申请文件的印章均系伪造。经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发现本案诉争房屋登记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