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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东与何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何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胡东,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玉溪市澄江县人。被执行人何周,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东与被执行人何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周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290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