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玉池与宋士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池,宋士荣,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池,无业。被执行人:宋士荣,木工。被执行人:周梅(被告宋士荣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玉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士荣、周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