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解树玉、饶新民与王景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树玉,饶新民,王景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解树玉,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原告饶新民,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印,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士亮,该公司经理。原告解树玉、饶新民诉被告王景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解树玉、饶新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树玉、饶新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树玉、饶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5元,由原告解树玉、饶新民负担。审判长 梁文生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田孝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