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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闫金云与被申请人冯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金云,冯利霞,侯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金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利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凤芳。再审申请人闫金云与被申请人冯利霞、侯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闫金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