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韩学敏,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吕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韩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2号楼10层1010号房屋一套、原告持有的中育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名下车牌号为京N×××××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并由担保人曹九营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磁峰复线九龙口矿5号楼4单元××号房产(房产证磁房私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韩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2号楼10层1010号房屋一套、原告持有的中育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名下车牌号为京N×××××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曹九营所有的位于磁峰复线九龙口矿5号楼4单元××号房产(房产证磁房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