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谋钿、刘宏明、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陈谋钿,刘宏明,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陈瑶姬,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谋钿,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刘宏明,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陈谋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瓯市盈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谋钿、刘宏明、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瓯执行字第935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金田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原材料,现阶段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被查封的财产尚待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瓯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