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泽友与李旭申、魏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8-1号原告刘泽友(曾用名刘伍)。被告李旭申(曾用名李旭升)。被告魏桂兰,系李旭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3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3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旭申、魏桂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桂兰在行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佑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中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