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李某,女,2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某,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