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良静、郭庆玲、安林林、耿廷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良静,郭庆玲,安林林,耿廷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郭良静,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庆玲,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林林,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耿廷密,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良静、郭庆玲、安林林、耿廷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向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