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凤美与刘春花、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凤美,刘春花,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罗凤美,女,1962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春花,女,1953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被执行人:程亮,男,1984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凤美与被执行人刘春花、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