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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韶达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方志其他案由纠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韶达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方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韶达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高伦,经理。被执行人方志,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北关所,现住阜阳市颍州区刘琦花园。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方志价值25805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