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亮与常明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常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孙亮,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常明光,现在吉林省镇赉监狱管理局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亮与被执行人常明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机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