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罗良田与汤耀文、袁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田,汤耀文,袁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罗良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委托代理人张兆奇,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耀文,男,汉族,住广东省禅城区,现羁押于佛山市监狱。公民身份号码:×××151X。被告袁秀娟,女,汉族,住广东省禅城区。公民份号码:45252319710904172X。原告罗良田诉被告汤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尹宇飞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袁秀娟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通知袁秀娟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兆奇,被告汤耀文、袁秀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的同事,2014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冬虫夏草,被告当时没有支付货款,但承诺在2014年9月19日前付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款项为312000元。被告袁秀娟与汤耀文系夫妻关系,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请判令:一、被告汤耀文向原告支付欠款312000元,并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8281元,上述两项合计320281元;二、被告袁秀娟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汤耀文答辩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虫草,之间都是三五天内付款,且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原告诉请的交易不存在。被告袁秀娟答辩称,对涉案交易不知情。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表,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汤耀文质证:无异议。被告袁秀娟质证:无异议。2、欠条1张,证明被告汤耀文确认欠原告312000元,并承诺2014年9月19日前归还。被告汤耀文质证:欠条上的签名不是真实的,我申请司法鉴定。被告袁秀娟质证:我不清楚。被告汤耀文在事实补充时确认欠条签名的真实性,并申请撤回鉴定申请。两被告未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两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汤耀文虽在质证时否认欠条签名的真实性,但在事实陈述时又确认签名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6月12日,被告汤耀文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如下:今汤耀文欠到罗良田312000元,于2014年9月19日前归还。原告与被告汤耀文在庭审中确认欠条记载的欠款系被告汤耀文向原告购买冬虫夏草产生的货款。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货款,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汤耀文向原告购买冬虫夏草,双方已形成了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汤耀文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汤耀文未按欠条的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汤耀文支付货款,并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袁秀娟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袁秀娟与汤耀文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袁秀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是被告汤耀文的个人债务,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汤耀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罗良田支付货款312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袁秀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052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共5172元,由被告汤耀文、袁秀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焕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