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陈明、孙立平、高程良、谢振华、田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陈明,孙立平,高程良,谢振华,田家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武,系该银行职工。被告刘陈明。被告孙立平。被告高程良。被告谢振华。被告田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陈明、孙立平、高程良、谢振华、田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