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经开民初字第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瑞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瑞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1551-1号原告:沈阳瑞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杜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巍,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微,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陆文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家麒,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生,男,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瑞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瑞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沈阳瑞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