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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殷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晓燕、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中午,殷某某与朋友在新城区三品居饭店吃饭,期间喝啤酒一瓶半左右,又喝52度稻花香白酒一两左右,饭后殷某某开着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带朋友离开,行至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南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73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在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中午,殷某某与朋友在新城区三品居饭店吃饭,期间喝啤酒一瓶半左右、喝52度稻花香白酒一两左右,饭后殷某某开着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带朋友离开,当行至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南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73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殷某某供述:2015年10月28日中午十一点多时,我跟两个朋友一起在新城区三品居饭店吃饭,是14号桌。期间喝了一瓶半啤酒,又在啤酒里边掺了大概有一两白酒,吃晚饭我就开车从三品居出来准备回工地,车上就我和一起吃饭的两个朋友,我开车走到是三品居北边路口,刚过路口没多远,就被交警查到了,之后就被带到公安机关,然后警察就带我去抽血化验。我开的是银色捷达轿车,车牌号是豫A×××××。2、证人韩某证言:我是三品居的服务员,14号桌上坐了三个人,点了一个干锅,要了八九瓶啤酒,是分两次要的,其中烂了一瓶啤酒,具体是谁喝的不太清楚,但走的时候啤酒都喝完了。这桌是一个个子不太高、头发有点少的那个人结的帐,给了我二百元让我去替他们结的帐。3、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检字(2015)第662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从送检的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37/100ml。另有,被告人殷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之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足以证实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殷某某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喜群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