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成功、刘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成功,刘红,韩光伟,陈富亮,刘西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520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成功。被告刘红。被告韩光伟。被告陈富亮。被告刘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成功、刘红、韩光伟、陈富亮、刘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陈成功、刘红、韩光伟、陈富亮、刘西花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