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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成功、刘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成功,刘红,韩光伟,陈富亮,刘西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520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成功。被告刘红。被告韩光伟。被告陈富亮。被告刘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成功、刘红、韩光伟、陈富亮、刘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陈成功、刘红、韩光伟、陈富亮、刘西花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