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辉与郗寒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郗寒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邓如鹏(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恒恒(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郗寒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郗寒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稀寒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