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辉与郗寒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郗寒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邓如鹏(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恒恒(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郗寒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郗寒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稀寒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