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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某、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峰,张秀琴,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马峰,男,1976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秀琴,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丽,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峰诉被告张秀琴、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马峰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