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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方正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方正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287号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三河建兰路6号。法定代表人:沈子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虎(特别授权),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正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正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正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正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子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