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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德贵、谢达芳等与鄢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贵,陈光卫,谢达芳,鄢晓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764号原告谢德贵,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陈光卫,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谢达芳,女,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鄢晓松,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贵、陈光卫、谢达芳与被告鄢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贵、陈光卫、谢达芳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德贵、陈光卫、谢达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谢德贵、陈光卫、谢达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贵、陈光卫、谢达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交纳8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德贵、陈光卫、谢达芳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