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何文秀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秀,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何文秀,女,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刘静,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何文秀申请执行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刘静偿还何文秀借款34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行期限内提前偿还的,支付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案件执行费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向 宏审 判 员 梁仕刚代理审判员 冉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