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迎华,安庆市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查卉川,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挺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