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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迎华,安庆市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查卉川,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挺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