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57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4日22时8分许,深圳市交警大队龙岗大队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某某路段现场查车时,发现粤某号牌的机动车驾驶人即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民警通过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某某医院抽血。广东某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且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乙华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