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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井希传、史素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希传,史素侠,王保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龙,该银行职工。被告:井希传,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史素侠,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保刚,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干部,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希传、史素侠、王保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