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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与杨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镇环城南路21号。负责人张云华,行长。被执行人杨明,男,1979年7月18日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申请杨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54014元。现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