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易正清、易正林等与胡国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正清,易正林,易治,黄自爱,聂邦森,何儒春,周勇,黄自应,黄成江,望西军,胡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易正清,市民。申请执行人易正林,市民。申请执行人易治,市民。申请执行人黄自爱,市民。申请执行人聂邦森,市民。申请执行人何儒春,市民。申请执行人周勇,市民。申请执行人黄自应,市民。申请执行人黄成江,市民。申请执行人望西军,市民。被执行人胡国庆,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国庆银行存款505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峰风执行员 韩建伟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