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与玉山县永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玉山县永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89号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旭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春燕,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鸿,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山县永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晖。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永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