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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5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明亮与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亮,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599-5号申请执行人马明亮被执行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被本院查封的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按照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豫科评鉴字(2014)第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确定的每股人民币2.1522元的价格,共计929716股抵偿申请人马明亮债务人民币2000934.77元,剩余借款655874.47元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依然负责清偿。2015年5月16日,申请人马明亮向本院提出变更上述股权至其名下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29716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马明亮所有。(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9716股股权作价入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数,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折算数为准。)二、申请人马明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斐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