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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远英与于法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英,于法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476号原告刘远英,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于法现,男,37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英诉被告于法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