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远英与于法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英,于法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476号原告刘远英,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于法现,男,37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英诉被告于法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