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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陕西省某镇某村,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陕西省某镇某村,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谢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