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陕西省某镇某村,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陕西省某镇某村,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谢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