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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兰兰与慈喜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770号起诉人:赵兰兰。2017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赵兰兰的起诉状。起诉人赵兰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其宅院及宅院内的财产。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丈夫离婚时,临夏市人民法院(86)临市枹法民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共同居住的宅院内北土平房五间,桌子一张,靠背椅两把归起诉人及孩子所有,三个孩子由起诉人抚养。离婚后,起诉人含辛茹苦将被起诉人拉扯成人,并招赘成婚。可被起诉人结婚生子后,为独占财产,找种种借口与起诉人发生矛盾,起诉人因不堪忍受被起诉人精神折磨,便带小女儿搬出,在临夏市租住了一年,后去各地打工生活。现因起诉人年事已高,欲返还宅院居住,但被起诉人不让进门,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赵兰兰诉被告慈喜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同年11月6日以(2016)甘2901民初198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兰兰的诉讼请求。赵兰兰不服提起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29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起诉人又以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兰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