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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华素珍与赵福金、卢丙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素珍,赵福金,卢丙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76号原告:华素珍,女,197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阚乃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福金,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卢丙智,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华素珍诉被告赵福金、卢丙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允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