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叶福泽与孙建同、陈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福泽,孙建同,陈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868号原告叶福泽。被告孙建同。被告陈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福泽与被告孙建同、陈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福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小 清人民陪审员 金飞��人民陪审员 胡 爱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佳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