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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叶福泽与孙建同、陈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福泽,孙建同,陈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868号原告叶福泽。被告孙建同。被告陈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福泽与被告孙建同、陈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福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小 清人民陪审员 金飞��人民陪审员 胡 爱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佳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