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俊、蔡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蔡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人。申请执行人蔡云,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蔡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1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