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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甲等赡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078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2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某丙,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某丁,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200元/人/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赡养费自行解决。李某甲、李某乙应给付的赡养费由免渡河镇丰收村的土地分红款支付。执行费50元由李某乙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59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