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与李衡基、陆葵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李衡基,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88号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原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利信用社,简称蚬岗支行)所在地高要市蚬岗镇新城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9467899-8。负责人:朱胜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金明、梁培能,该行员工。被告:李衡基,男,1965年9xx月8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陆葵爱,女,1962年8xx月19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陆锦养,男,1954年11xx月3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李少容,女,1953年11xx月2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诉被告李衡基、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龙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衡基、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蚬风支行诉称:2012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李衡基、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李衡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被告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对李衡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衡基发放了借款。现借款期限已超,但被告李衡基没有依约还款,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5年9月20日被告李衡基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为19561.15元(以后另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衡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9561.15元(利息计至2015年11月20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止);2、被告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方承担。被告李衡基、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没有作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李衡基向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蚬岗信用社借款50000元,用于购饲料,借款时李衡基在《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甲方)栏上签名,陆葵爱在(甲方配偶)栏签名。该合同约定,李衡基向蚬岗支行借款50000元,贷款月利率为8.2571‰。借款期限为二年,即从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逾期借款利率为逾期归还部分按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同日,李衡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栏签名,陆锦养、李少容、陆葵爱在保证人栏上签名盖指模;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对应在的所有贷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贷款人实现的合理费用;”第四条约定“保证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一述合同签订后,蚬岗支行依约向李衡基发放了借款50000元,并由李衡基在《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收到蚬岗支行发放借款50000元。李衡基借款后,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至2015年11月20日止,被告李衡基拖欠蚬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为19561.15元。庭审中,蚬岗支行将原来请求被告陆葵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变更为与李衡基共同偿还责任。另查明: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蚬岗信用社现已变更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被告李衡基、陆葵爱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蚬岗支行与李衡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并向被告李衡基发放借款50000元。李衡基借款后,没有依约归还本息,至今尚欠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由于该笔借款是被告李衡基、陆葵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现蚬岗支行请求李衡基、陆葵爱共同归还,本院应予支持。陆锦养、李少容为李衡基的借款作保证,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陆锦养、李少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李衡基、陆葵爱追偿。被告李衡基、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辩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衡基、陆葵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实欠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9561.15元(利息计至2015年11月20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8.2571‰再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本息共合69561.15元清偿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蚬岗支行;二、被告陆锦养、李少容对上述判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陆锦养、李少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衡基、陆葵爱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被告李衡基、陆葵爱、陆锦养、李少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海球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劳伟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