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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与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某某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某某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被执行人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某某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某某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银行存款4608277.2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