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宫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宫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宫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宫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