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宫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宫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宫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宫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