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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净水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玉环县净水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法商初字第238号原告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敦杰。被告玉环县净水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戴金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净水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曝气器膜片的价值及更换曝气器膜片的工时费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