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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益发、郭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益发,郭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赣县赣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崔厚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元、陈贻龙,信用社职工。被告刘益发,男,汉族,1967年9月1日生,住赣州市兴国县。被告郭美英,女,汉族,1982年6月7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刘益发之妻。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益发、郭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益发、郭美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