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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夫春与贺青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夫春,贺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294号申请人王夫春,居民。被执行人贺青林,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夫春与被执行人贺青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岚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715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青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其仅履行2905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滕希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