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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建勋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50-2号原告杨建勋,于2015年4月7日因病死亡。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勋诉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原告杨建勋已于2015年4月7日病故,且在合理期限内其法定继承人未以任何形式参加到本案诉讼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如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原告权利后,可另行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35600元,鉴定费26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耀强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