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林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44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曲某某,男,满族,1965年7月23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林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