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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林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44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曲某某,男,满族,1965年7月23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林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