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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秦春与白润明、于艳玲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白润明,于艳玲,周立山,赵东立,周立复,周立平,周凯,杨东,吴秀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民初363号原告秦春,男,汉族,1959年2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赵亮,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润明,男,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告于艳玲,女,汉族,1959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周立山,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赵东立,男,汉族,40岁左右,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周立复,男,汉族,40岁左右,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周立平,男,汉族,40岁左右,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周凯,男,汉族,40岁左右,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杨东,男,汉族,40岁左右,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吴秀荣,男,汉族,40岁左右,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春诉被告白润明、于艳玲、周立山、赵东立、周立复、周立平、周凯、杨东、吴秀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春不能提供被告赵东立、周立复、周立平、周凯、杨东、吴秀荣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秦春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2元退还原告秦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