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高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债务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高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债务追偿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37万元,经本院执行,已到位5.865万元,此款申请人已领取,余款表示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07)高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