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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执字第0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学北与淮北市淮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北,淮北市淮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260-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北,又名李学百,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被执行人:淮北市淮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汪洪龙,该经理。被执行人:吴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2)濉民一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北市淮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淮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淮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灿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