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3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某,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又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