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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玉兰与郑明明、缪静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兰,郑明明,缪静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林玉兰。被告郑明明。被告缪静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锡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兰与被告郑明明、缪静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瑞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慧